
我國侵權法歸責原則的法經濟學分析
發布時間:2020-12-05 10:53所屬分類:綜合論文加入收藏
摘要:侵權責任法的重點就是侵權責任的分配與承擔,而歸責原則就是責任分配的依據,日益頻發的侵權行為,也呼吁我國能出臺更加完善的、更具有操作
摘要:侵權責任法的重點就是侵權責任的分配與承擔,而歸責原則就是責任分配的依據,日益頻發的侵權行為,也呼吁我國能出臺更加完善的、更具有操作性的歸責原則。法經濟學通過權衡各種情況下何種歸責原則的激勵效果更有利于實現效率或社會福利最大化目標來界定其各自的適用范圍。因此,運用法經濟學理論對于侵權責任法歸責原則進行分析,是十分有必要的。
關鍵詞:過錯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法經濟學分析
一、我國侵權法歸責原則法經濟學分析概述
(一)侵權法規則原則的必要性
經濟全球化和社會科技的不斷進步,讓人們處在一個事故頻發、風險無處不在的時代。高速發展的網絡和通信技術拉近了人與人之間的距離,加速了不同文化之間的碰撞與融合,而人們的自我保護觀念也愈發得到強化。人們對于人權、人本主義投越來越多的關注,而對于人身和財產的侵犯和救濟問題也就自然而然地成為不同國家共同加以重視的問題。王利明教授認為,當今世紀既是走向權利的時代,更是權利容易遭受侵害的時代。以救濟公民權利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的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研究,必定將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二)我國侵權法歸責原則法經濟學分析的原因
法經濟學是經濟學與法學交叉的學科理論或者研究方法。法經濟學用經濟學的方法和理論分析法律的形成、結果、效果、效率及其發展的學科。
首先,我國傳統侵權研究方法存在不足。傳統侵權研究方法往往從侵權人或者被侵權人一方視角考慮問題,忽略了社會總體效用。法經濟學則是從社會整體的角度,比較不同方案的成本和收益,在所有的方案中盡可能地選擇社會成本最小的、收益最大的,更加符合社會對于效率的價值追求。
其次,引入法經濟學分析有利于我國的司法實踐。法經濟學提供了在具體的案件運用經濟分析的方法,從而為法官提供了一些可操作的法律技巧或技術。
最后,有利于我們對歸責的效果做出預測,從而達到規制侵權人的目的。法經濟學視域下的侵權責任規則為分析經濟活動提出了分析模型,使我們能夠對選擇何種活動水平、歸責原則,而放棄另一種活動水平、歸責原則的效果做出預測。法經濟學里侵權責任規則原則將不同責任規則對應的活動水平以模型進行量化,侵權人會依據不同的侵權責任規則下成本與效益的比較進行活動水平的選擇。
(三)法經濟學的主要研究方法
1、成本收益分析方法
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主要是通過將法律決策的成本、收益進行貨幣化衡量,為識別、量化和比較某一法律規則的收益與成本構建系統分析框架,從而為選擇不同法律政策方案提供了一種行之有效的標準:成本小于收益時方案才有價值,所有方案中凈收益最高者更值得選擇。
2、博弈論
法經濟學的博弈論分析方法可以歸納為:法律通常被視為通過對行為人分配權利激勵行為人做出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進而優化社會資源配置的社會規范。比如,對生產企業廢水廢氣征收排污費會激勵這些企業減少排污量。
3、邊際分析方法
邊際分析法也是法經濟學的重要方法,經濟學家通常把研究一種變量數目變化如何影響其他變量數目的方法,叫做邊際分析方法。波斯納正是采用邊際分析方法對漢德公式做了修正,主張將侵權人預防的邊際成本和社會的邊際收益進行化較。
二、我國侵權法歸責原則的法經濟學分析
(一)過錯責任的法經濟學分祈
過錯責任原則,又稱過失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只有在有過錯才對引起的損害承擔責任。過錯責任原則是傳統的歸責原則,長久以來在侵權責任巧責原則中居于主導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對于過錯責任原則進行了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巧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對于漢德公式可以有如下理解:無論預防措施還是發生損害都有社會成本的支出,但若能用較少的社會成本替代更高的成本,對社會而言就是有效率的。此時,行為人如果沒有盡到法定的注意義務,就存在過失,就有可能對他人利益造成損害。根據理性人假設,侵權人為了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就會對類似的行為進行衡量,在預防投入的成本和承擔事故損失中選擇更低的一種。這樣,不僅對于侵權人來說是有效率的,對社會整體而言也是有效的。
在過錯責任原則下,不管是單方事故還是雙方事故,由于侵權人一旦達到合理注意就無需承擔責任,侵權人為了自身利益都會追求超過社會最佳水平的行為。當侵權人有了過度的行為水平后,被侵權人處于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考量,會被激勵采取化會最佳的行為水平。因為被侵權人只有在總收益減去預期成本的差值為正,才有動力從事之后的行為。他如果也采取過度的行為水平,就會導致自身凈效用的減少。
(二)嚴格責任原則的法經濟學分析
嚴格責任原則也可以稱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危險責任原則,是指在一些法定情形中,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且給他人造成損害,那么無論該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只要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就應該對受害人的損害承擔責任。
從經濟學角度來看, 嚴格責任就是一種無論損害是否能夠通過加害人合理注意予以避免, 也無論加害人是否存在故意, 他都必須對其損害行為承擔完全的賠償責任。這對加害人的預防有很大的激勵, 能夠促進社會成本的最小化, 具有很大的效率優勢。這在一定程度上, 勢必會促使理性加害人通過動力的調節預防的邊際成本和邊際收益并使兩者相等, 最終達到使預防成本和事故成本之和最小化的目標, 這對加害人本人和整個社會而言都是有效率的。
在嚴格責任下,無論加害人是否存在故意,都必須對其損害行為承擔完全的賠償責任。在這里, 雖然法院不會依漢德公式來認定加害人是否有過失,加害人自己本身也有否預防的選擇權, 但他依然會遵循成本——收益的理性人標準。然而,嚴格責任是一種由加害人完全承擔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這就意味著給受害人的行為提供了一種保險,但這樣可能會引致受害方的道德危險行為,同時也不能給受害人以預防事故的激勵。因此,嚴格責任相當于一把雙刃劍,存在一定的效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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